一、考试时间安排
本次考试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月11日,全校期末考试。中职考试时间:1月8日—9日;高职考试时间:1月8日—11日。
二、考生守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郑重提醒: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入场后不得离开考场,直至本场考试结束。
3.考试开始后15分钟,考生停止进场。本次考试一律不准提前交卷。
4.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和签字笔、直尺、圆规、橡皮等。其它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严禁携带手机或其它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各种拍照、扫描、录放、计算存储等电子设备,各种食品及自带的饮品,其它非考试物品。
5.考生领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分发有无错误、字迹是否清晰、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检查无误后,应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正确个人信息,凡栏目漏填、填错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成绩一律无效。
6.开考铃(哨)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7.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该科考试成绩以“0”分计。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9.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不服从管理、干扰考试工作秩序的,由考点安保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10.如已携带违禁物品进场,请你主动交出;如属于替考,请自觉离开考场!一切作弊念头,现在立即打消;一切作弊行为,现在必须停止!开考之前,不予追究。
希望各位诚信应考!考出真实成绩!考出优异成绩!
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正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各种考试、考查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
(4)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课本、笔记本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
(3)不按要求就坐,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4)考试中,未按规定携带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5)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6)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2)离开考场为交卷;
(3)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4)一学期内无故缺考一门课程;
(5)重犯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八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
(2)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不听劝阻;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4)一学期内无故缺考一门课程以上,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下;
(5)重犯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暗号、手势作弊;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5)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使用;
(6)有与其他考试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开考后,故意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如课本、手机、参考资料等)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或桌椅上、抽屉里;
(2)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阅卷教师发现试卷雷同,并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6)有与其他考试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受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手机和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用手机短信或其他无线通讯方式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
(6)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
(7)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
(8)在课程考查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9)一年内重犯第十条或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的,监考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另一名监考人员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应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违纪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处理的程序:
(1)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教务处填写《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交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到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2)教务处根据《考场记录》和相关材料,草拟处理意见。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行文,经主管校长签发,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到学生本人。
(4)以下四种方式均可作为拟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的送达方式,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公告送达;④;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生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和《学院学生申述处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事宜。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参与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的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